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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 附:1.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2.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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