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