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二章 科研、生产管理 第七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科研、生产管理 第七条 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生产。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商用密码产品。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必须具有与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以及确保商用密码产品质量的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