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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环境中进行。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和销售以及使用… 第十八条 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必须事先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攻击商用密码,不得利用商用密码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治安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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