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五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环境中进行。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和销售以及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对所接触和掌握的商用密码技术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