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不得转让其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商用密码产品发生故障,必须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报废、销毁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