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必须如实登记直接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每台商用密码产品的用途,并将登记情况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