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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条 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的单位销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第十一条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商用密码产品知识和承担售后服务的人员;(二)有完善的销售服务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必须如实登记直接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每台商用密码产品的用途,并将登记情况报国… 第十三条 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或者出口商用密码产品,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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