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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备具申请书、图样、印版及注册费,向中央私营企业局申请。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应附具委托书。 第八条 凡未取得工商业营业登记证者,不得申请商标注册。 第九条 以成药申请商标注册,应附送卫生行政机关的化验许可证或许可证的照片。 第十条 二人以上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同一类商品之上,分别申请注册时,应准最先申请的注册;如于同日申请,则准使用在先的注册。 第十一条 一人用两个以上近似的商标,使用于同一商品之上,而申请注册时,应指定一个为正商标,其他作为联合商标。 第十二条 已申请注册或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均得转让给别人;但转让人和承受人应会同申请中央私营企业局核准移转后方为有效;连同营业一并转让者,并应附具转让营业的证件。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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