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已申请注册或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均得转让给别人;但转让人和承受人应会同申请中央私营企业局核准移转后方为有效;连同营业一并转让者,并应附具转让营业的证件。

前项商标亦得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移转,亦须申请核准,并应附具合法继承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