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订立商约之国家的商民,如需专用商标时,得在订立条约的规定范围内,依本条例申请注册。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