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前国民党反动政府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应于本条例公布后重新申请注册,其处理办法另定之。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