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凡前在各地方人民政府注册的商标,于本条例公布后,均须换证,其办法另定之。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