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三章 审查 第十六条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审查 第十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经审查驳回时,应发还申请人的注册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