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