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