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