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