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地。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争议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地。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争议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