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申请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