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条约(196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关于本条约和施行细则的解释和适用的任何争议,在不能协商解决,而当事国间又不能协议用其他方法解决时,可以由任一当事国根据国际法院规则提交国际法院。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的缔约国应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应将此事提请其他缔约国注意。
每一缔约国都可以在签订本条约时,或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以交给总干事的通知书声明它不愿受第(一)款的约束。第(一)款对任何作了此种声明的缔约国和任何其他缔约国之间的争议不适用。
任何依第(二)款作过声明的缔约国,可以随时用交给总干事的通知书撤回它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