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条约(196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条约的原本截止签字后交由总干事保存。
总干事将由他签证的本条约的副本转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各参加国政府两份。其他国家政府索取时,亦应送给。
总干事向联合国秘书处办理本条约登记。
总干事将由他签证的本条约修改本的副本送交各缔约国两份。其他国家索取时,亦应送给。
本条约的原本截止签字后交由总干事保存。
总干事将由他签证的本条约的副本转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各参加国政府两份。其他国家政府索取时,亦应送给。
总干事向联合国秘书处办理本条约登记。
总干事将由他签证的本条约修改本的副本送交各缔约国两份。其他国家索取时,亦应送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