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条约(196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条约在用英文和法文写成的一种原本上签字,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总干事在同有关政府协商后制定德文、意大利文、日文、葡萄牙文、俄文、西班牙文以及大会指定的其他文字的正本。

本条约在维也纳开放签字至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