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条约(196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总干事将下列各项通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各缔约国政府:

依照第四十四条签字;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交付批准书和加入通知书,依照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1)项交付附带声明,依照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2)项交付关于撤回或限制这种声明的通知。

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本条约的生效日期和依照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1)项所作的修改的生效日期。

依照第四十三条收到的退约通知。

依照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第(二)、(三)两款所收到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