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以其自己名义取得国际注册的人的本国注册当局应同样将在本国注册簿中所作一切关于商标的取消、撤销、放弃、转让和其他变更通知国际局,如果这种变更也影响到国际注册的话。
国际局应将这些变更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通知各缔约国注册当局,并在其刊物上公布。
当以其自己名义取得国际注册的人要求减缩该项注册适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单时,应履行类似的手续。
办理这些事宜应交费,费用由细则规定。
以后对上述商品或服务项目单增加新的商品或服务项目,须按第三条规定提出新的申请才能取得。
以一项商品或服务替代另一项,视同增加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