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 第八条 第八条之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 第八条之二 第八条 第八条之二 以自己名义取得国际注册的人,可在任何时候放弃在一个或更多的缔约国的保 护,办法是向其本国注册当局提出一项声明,要求通知国际局;国际局据以通知保 护已被放弃的国家。对放弃不收任何费用。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