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

曾经代理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异议、无效宣告以及复审事宜,委托人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的决定或者裁定驳回申请、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仍代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再次提交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申请的;

曾经代理委托人办理其他商标业务,知悉委托人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仍接受委托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其他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