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的;
教唆、帮助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的;
其他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的;
教唆、帮助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的;
其他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