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商品零售场所,由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 场内外租超市、柜台; 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