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