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口岸进口商品煤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进口商品煤质量分析,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商务部等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