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