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