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