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