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