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