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