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