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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十三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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