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七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