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六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