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