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