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