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