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2011年)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