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