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