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